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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罗马尼亚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罗马尼亚不再拥有单独规定海关税率和制定贸易政策的权力,而必须执行欧盟统一对外关税和共同贸易政策。欧盟对外实施的反倾销措施、配额和技术标准在罗马尼亚同样适用。

  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适用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除协议配额规定的或危害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少数产品外,罗马尼亚对进出口商品一般不实行许可证制度。另外,对于具有双重用途的敏感产品(如军民两用产品),罗马尼亚也采取一些非关税管制措施。罗马尼亚经济部负责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对于实施非关税监管措施的敏感产品,其进出口由外交部下属的出口管制总局负责审批。

  适应入盟要求,罗马尼亚新的《海关法典》(86/2006号法)于2007年1月1日生效。除法律处罚和机构设置章节外,新《海关法典》与欧盟范本几乎完全一致,与原《海关法典》相比,有如下变化:

  1.简化通关手续,强化后续监管。为此,法律引入了电子通关概念和对出口货物实施电子检查的措施。

  2.适应入盟要求,引入“自由流动放行”(Relief for Free Circulation)概念。即2007年1月1日后,并非所有进入到罗马尼亚的外国货物均称之为“进口”,在关税同盟条件下,原产于欧盟国家的货物将实现在罗马尼亚的自由流动。

  3.在强调缩短通关时间的同时,罗马尼亚政府提出在欧盟和本国两个层面,充分利用贸易政策和海关监管手段打击欺诈行为,包括进行强制性实物检查。

  4.特许主体(指经认可有资信的通关代理及企业等)可享受便利化通关待遇。目前,罗马尼亚有此类特许主体约900家,特许资格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互相承认。

  5.按照欧盟标准对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区分。

  6.允许建立保税仓库,在保税仓库内存放货物不需履行清关手续,也不需缴纳关税。

  7.针对进口加工、出口加工等单独制定了一套海关监管措施。

  按照欧盟规范,罗马尼亚关税实行从价税。2007年1月1日起,罗马尼亚实行欧盟统一关税。按照新修订的《海关法典》,进口加工货物、出口加工货物以及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不要求缴纳关税,但需提交与相关货物关税金额相当的银行担保。进口货物还应按海关价格的0.5%缴纳清关费。来自与罗马尼亚有贸易优惠安排的地区和国家的进口货物则不需缴纳清关费,来自马其顿的进口货物按0.25%缴纳清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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